甘肃省社会消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2023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公告
2023-08-11 00:00:00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2023年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公告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社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底开展2023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2.省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自主录入全国系统或已录入未公布,但实际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3.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4.2021年8月1日以来开展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含外省在甘机构执业活动)。
二、时间安排
(一)摸底自查(即日至8月31日)。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规定》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于8月31日前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并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件1)盖章扫描版(PDF)和EXCEL版报机构注册地消防救援支队邮箱(见附件2)。
(二)集中检查(9月1日至9月30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由各支队本级组织实施,深入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至少对其开展的1项高层建筑或商业综合体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延伸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检查由各支队、大队随本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同步组织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检查结合以上“两项检查”同步开展。
(三)交叉互查(10月1日至10月20日)。总队抽调各支队业务骨干成立交叉互查工作组,按不低于20%的比例,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集中检查情况进行交叉互查,发现问题移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三、检查形式及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1.检查形式: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进行专项检查。
2.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3)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4)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6)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8)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9)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10)机构信息、人员信息、执业信息是否如实录入全国系统和甘肃省社会消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内系统”)。
3.违法行为查处
(1)对上述第1、2、3、4、5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
(2)对上述第6、7、8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对上述第9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第10项检查内容对应的不规范行为,主要以现场帮扶指导为主。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检查形式: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对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2.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3)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6)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8)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
(9)是否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书面结论文件如实录入系统。
3.违法行为查处
(1)对上述第1、2、3、4、5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
(2)对上述第6、7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对上述第8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第9项检查内容对应的不规范行为,主要以现场帮扶指导为主。
1.检查形式:结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抽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2.重点检查内容
(2)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3)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4)是否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5)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6)是否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是否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上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
(8)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9)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变更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是否申请变更注册。
3.违法行为查处
(1)对上述第1、2、3、4、5、6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
(2)对上述第7、8、9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对检查中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机构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
四、其他事宜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中,2022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存在问题的机构、《规定》实施后被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立案查处的机构以及2022年7月后新成立的机构全部纳入检查,其他机构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
(二)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举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931-5150184,举报邮箱:gsxfjsc@163.com。
附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
2.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联系方式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