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消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5-09 00:00:00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文件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消〔2021〕167号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 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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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 消防救援支队、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56 号)精神,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 制定了《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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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 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56 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43 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组织工作,具体承担命题、制卷、报名、试卷转运、阅卷等工 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审题、资格审 查和抽查等工作。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确 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用印。该证书原则 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个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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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人员,可申请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执业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 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 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 证书。
第四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 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 个科目,分 2 个半天进 行,其中《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2.5 小 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 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 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 书。
第六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守政治品德,恪守 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消防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 作满 3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 全技术工作满 4 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满 2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 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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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 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 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 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第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采用考前资格抽查与考后资格核查相结合的方 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不提供虚假信息, 不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 考试大纲,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 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根据情况可在部分市州设置分 考点。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考试 时间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步,具体开考年度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确定。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 (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 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 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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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虚假承诺或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违反考试
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8月10日印发